| 党红亮、赵小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7:17:57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285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红亮,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2010年4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小青,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2013年6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红亮、赵小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红亮、赵小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红亮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300元的价格收购冯XX、王XX(该二人已判决)盗窃的张XX的幸福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200元。 2、200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红亮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400元的价格收购冯XX、王XX盗窃的王会杰的宗申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890元。 3、200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红亮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600元的价格收购冯XX、王XX盗窃的张XX的五羊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340元。 4、200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红亮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500元的价格收购冯XX、王XX盗窃的胡XX的西北狼9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640元。 5、200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红亮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500元的价格收购冯XX、王XX盗窃的尚XX的力帆摩托车一辆,价值3170元。 6、200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红亮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200元的价格收购冯XX、王XX盗窃的路XX的捷达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500元。 7、200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红亮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400元的价格收购冯XX、王XX盗窃的陈XX的嘉陵9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900元。 8、200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红亮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400元的价格收购冯XX、王XX盗窃的王XX的宗申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270元。 9、200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红亮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300元的价格收购冯XX、王XX盗窃的赵XX大陆鸽电动车一辆,价值830元。 10、200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小青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450元的价格收购冯XX、王XX盗窃的杨XX嘉陵9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38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并认为党红亮、赵小青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小青退出赃款33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红亮、赵小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张XX、王XX、杨XX、陈XX、胡XX、尚XX、路XX、赵XX陈述、证人冯XX、王XX证言、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冯XX、王XX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前科判决书、公安抓捕证明、到案经过、交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红亮、赵小青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其中党红亮收购涉及盗窃的机动车五辆以上,属情节严重,该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党红亮、赵小青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对党红亮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赵小青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党红亮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赵小青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小青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党红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小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赵明辉 审 判 员 刘中锁 审 判 员 岳全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