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成岐放火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7:22:35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284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成岐,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放火于2013年7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长葛市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成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伟伟、宋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成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4月10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马成岐持一桶汽油到长葛市卫生局办公室,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和办公室地上,持打火机威胁并扬言放火,后被处警民警制服。 2、2013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马成岐持一桶汽油到长葛市信访局,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和接待室地上,持打火机威胁并扬言放火,在工作人员极力劝解并给付5000元后,马成岐停止其行为。 3、2013年7月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马成岐携带4瓶汽油,窜至长葛市国防教育大楼大厅,将汽油倒在大厅里两大罐灭火器上,右手拿打火机,多次点燃火机准备放火,被处警民警和消防战士制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成岐的行为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成岐认罪,称其放火主要是让政府拿钱给老婆看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成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成岐供述、证人詹X、张XX、郑XX、杨X、黄X、陈XX、张XX、魏XX、李XX、韩XX、马XX、郭XX、王XX、田XX、高XX证言、出警人员证言3份、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消防中队接处警信息表2份、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说明、视听资料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岐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等相威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马成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成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成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岳全中 审 判 员 刘中锁 审 判 员 赵明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