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康秀贺盗窃一案

2016-07-11 12:18
被告人康秀贺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26 15:44:31
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淇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秀贺,男,1989年3月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0月13日被抓获,同年10月14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秀贺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7日、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秀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补充新证据,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于2013年5月21日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县城光明路2-6号王桂珍家中,盗走现金35元。

二、2012年8月1日下午,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镇下关村朝歌编织厂家属院冯秀云家中,盗走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3990元)、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1237元)及现金120元,共计价值5347元。

三、2012年8月5日下午,康秀贺将淇县朝歌镇韦庄村马小荣家的街门掇开进入马小荣家中,盗走现金6020元。

四、2012年8月份的一天,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镇红旗路东段韦东巷48号岳红卫家中实施盗窃,未盗走物品。

五、2012年9月2日,康秀贺再次翻墙进入淇县朝歌镇红旗路东段韦东巷48号岳红卫家中实施盗窃,盗走十多枚一元硬币等物品。

六、2012年8月底的一天,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县城光明路2-3号张小利家中,盗走现金70元。

七、2012年9月3日下午,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镇下关村康家园胡同6号王永亮家中,盗走现金3800元及一条中华烟(经鉴定价值450元),共计价值4250元。

八、2012年9月3日下午,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镇康家园胡同9号王颖颖家中,将王颖颖家的存钱罐砸碎,将存钱罐里的7元零钱盗走。

九、2012年9月24日,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镇韦庄村韦西巷5号李同贞家中,盗走两张低保存折,后在淇县邮政银行将两个低保存折内的480元现金取走。

十、2012年9月24日,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县城光明路1-12号杨建胜家中,盗走现金100元及一部SUNUP手机(经鉴定价值294元),共计价值394元。

十一、2012年9月24日,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县城光明路1-11号崔堆山家中,盗走现金100元及两把小刀等物品。

十二、2012年9月28日,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镇韦庄村张何兰家中,盗走现金420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

十三、2012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镇西坛村甜蜜巷28号冯国元家中,盗走现金600元等物品。

十四、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下午,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镇下关光明学校东侧淇县农机公司家属院4号宋树超家中,盗走一张身份证及两张银行卡,后从银行卡上取走现金200元。

十五、2011年正月十四左右的一天,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镇下关村粮食局家属院天齐1巷4-3号蘧明远家中,盗走两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秀贺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2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康秀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光明路2-6号王桂珍家中,盗走现金35元。

二、2012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朝歌编织厂家属院冯秀云家中,盗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及现金120元。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3990元、被盗黄金戒指价值1237元。

三、2012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康秀贺将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韦庄村马小荣家的街门掇开,进入马小荣家中,盗走现金6020元。

四、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红旗路东段韦东巷48号岳红卫家中实施盗窃,未盗走物品。

五、2012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县城光明路2-3号张小利家中,盗走现金70元。

六、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韦庄村韦西巷5号李同贞家中,盗走两张存折,后从两张存折内的取走现金480元。

七、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光明路1-11号崔堆山家中,盗走现金100元及两把小刀、存折、户口本等物品。

八、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韦庄村张何兰家中,盗走现金42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存折等物品。

九、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光明学校东侧淇县农机公司家属院4号宋树超家中,盗走一张身份证及两张银行卡,后从银行卡上取走现金200元。

十、2011年正月十四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粮食局家属院天齐1巷4-3号蘧明远家中,盗走两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

上述十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康秀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桂珍、冯秀云、王习杰、马小荣、岳红卫、张小利、李同贞、张何兰、宋树超、蘧明远陈述,辨认笔录附照片、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银行卡存取款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12年9月2日,康秀贺再次翻墙进入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红旗路东段韦东巷48号岳红卫家中实施盗窃,盗走十多枚一元硬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康秀贺供述: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我第二次来到淇县韦庄村那家住户偷东西,我将他家西边窗户的窗纱撕开,撬开钢筋棍后钻到屋内,没有偷走什么值钱的东西,大概有十几枚一元硬币。

2、被害人岳红卫陈述:2012年9月2日晚上7点多钟,我发现家中被盗了,和第一次被盗情况基本相同,西屋西边的窗纱被撕了个更大的口子,窗户上防盗钢筋棍被人撬开,屋里翻得很乱,床头柜里放着的一条铂金项链和十几枚1元硬币不见了。铂金项链大概有六七克重,记不清什么时间,花多少钱买的了。

3、辨认盗窃现场笔录附照片:证明康秀贺辨认出其两次到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韦庄村实施盗窃的岳红卫家。

十二、2012年9月3日下午,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康家园胡同6号王永亮家中,盗走现金3800元及一条中华烟。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中华烟价值45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康秀贺供述: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淇县北环路路南一条南北路的路西一家住户,跳墙进到这家院内,在他家西里间衣柜边发现挂衣架上有一个挎包,包里大概有3800元,衣柜抽屉里有一条红色硬盒中华烟,我将钱和烟都偷走了。

2、被害人王永亮陈述:2012年9月3日下午我家没人,晚上到家后发现西屋被翻得很乱,衣柜内男式棕色斜跨皮包里的5000多元现金和一条中华烟被盗了。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9月3日下午5时许,见一名陌生男子在邻居王永亮家南墙外来回走动。

4、辨认盗窃现场笔录附照片:证明康秀贺辨认出其到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康家园二胡同6号实施盗窃的王永亮家。

5、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中华烟价值450元。

十三、2012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康家园胡同9号王颖颖家中,砸碎王颖颖家的存钱罐,将存钱罐里的7元零钱盗走。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康秀贺供述: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淇县北环路路南一条南北路的路东一家住户,跳墙进到院内,屋门没锁,我没有发现什么值钱的东西,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存钱罐,就将存钱罐砸烂,拿走了大约六七元钱。

2、被害人王颖颖陈述:2012年9月3日晚上我回到家后发现家里被盗了,屋里被翻得很乱,桌子上的存钱罐被摔成两半,里面的零钱被盗了,大概有50元。

3、辨认盗窃现场笔录附照片:证明康秀贺辨认出其到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康家园二胡同9号实施盗窃的王颖颖家。

十四、2012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光明路1-12号杨建胜家中,盗走现金100元及四部手机。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部手机价值741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康秀贺供述: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我到淇县天天如家往南拆迁那一片儿的一家住户,跳墙进到他家院内,把堂屋下面的木头门弄了个洞,钻到屋内偷走四部手机,从卧室床上一个红色单上衣兜里偷走100多元钱。四部手机中一部是黑色直板SUNUP手机,另外三部手机在我去他家前面那一家偷东西时扔到那一家的桶里了。

2、被害人杨建胜陈述:2012年9月24日12时40分左右,我妻子夏荷花打电话说家中被盗了。我回到家后见屋门锁着,门板下面被弄开一个洞,卧室床上和组合柜被翻了一片,夏荷花说组合柜里一个鸭绒袄兜里放着的3600元现金被盗了。后来我又发现家里的四部手机也不见了,被盗两三天后在前院崔堆山家发现了我家被盗的三部手机。

3、被害人夏荷花陈述:2012年9月24日12时30分许,我回到家后听邻居说前院崔堆山家被盗了,就赶快打开堂屋门外面的风门,发现堂屋门下面开了一个洞,我想是有人从这个洞钻进去偷东西了,就赶紧给我丈夫杨建胜打电话,后来等民警来了我们才进屋,发现卧室组合柜里鸭绒袄里的3600元现金被盗了,家里还有四部手机也不见了,被盗后两三天,在前院崔堆山家发现了我家被盗的三部手机。

4、被害人崔堆山陈述:证明2012年9月24日上午家中被盗,后在其院子里的破纸箱内发现三部手机,经核实是杨建胜家被盗的手机。

5、提取笔录附照片、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四部手机价值741元。

6、辨认盗窃现场笔录附照片:证明康秀贺辨认出其到淇县光明路1-12号实施盗窃的杨建胜家。

十五、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康秀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西坛村甜蜜巷28号冯国元家中,盗走现金600元和一块秒表。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康秀贺供述:2012年,我到淇县北环路天天如家往南拆迁那一片儿路西的一家住户,跳墙进到院内,在东里间床铺下发现了600元钱,在抽屉里发现一个黑色秒表。我将钱和秒表偷走了。

2、被害人冯国元陈述: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许,发现我家屋里被翻得很乱,东里间床铺下面的700元现金和沙发上的一块秒表被盗了。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康秀贺对上述五起盗窃的被害人陈述提出异议,辩称其未盗窃铂金项链,被害人陈述被盗现金数额多,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因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所陈述的被盗铂金项链及被盗现金数额,故康秀贺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康秀贺于2012年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康秀贺退缴了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提交的综合证据:

淇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证明从康秀贺处搜查出部分被盗物品并予以扣押。

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康秀贺于2012年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四起盗窃犯罪事实,犯罪金额8973元,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十一起盗窃犯罪事实,犯罪金额13223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康秀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秀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康秀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康秀贺已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秀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和利强

                              审  判  员  王士清

                                    审  判  员  李  盈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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