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李永昌与被申请人郝松山、尤克红、尤国亭、尤美云、李荣、李国安、李金安、李付国、尤国生、尤松臣、李建安、伽书发、李国建、尤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19:42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申字第4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永昌,男,生于l956年5月16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松山,男,生于l969年7月9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克红,女,生于l970年11月14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国亭,男,生于l963年9月7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美云,女,生于l952年10月6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荣,女,生于1954年11月24日。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安,男,生于l952年9月8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安,男,生于l953年ll月12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付国,男,生于l953年2月12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国生,男,生于l966年2月12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松臣,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安,男, 生于l957年8月29 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伽书发,男,生于l951年10月21 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建,男,生于l966年6月28 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国平,男,l957年8月20日。 再审申请人李永昌于被申请人郝松山、尤克红、尤国亭、尤美云、李荣、李国安、李金安、李付国、尤国生、尤松臣、李建安、伽书发、李国建、尤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枪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许民一终字第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关系应从2004年1月开始,至2009年10月29日结束,第三层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实际交付。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房屋间数、价款、违约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再审申请人称租赁合同应从2004年1月开始,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定双方签订合同上明确约定的期限,其认为合同结束日期为2009年10月29日及第三层没有实际交付也同样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与合同约定也不相符,且申请人自己提供的两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载明的邮寄日期分别为2011年3月19日和2011年12月4日,不能证明2009年10月29日就已通知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永昌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永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红涛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明(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