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林作新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5:32:28 |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驿刑初字第310号 |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作新,男,1963年5月25日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3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作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作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2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林作新驾驶豫SD3818号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至沪陕高速1036公里+860米南半幅处时,碰撞中央护栏后翻车,造成乘车人马某当场死亡,张某国受伤,林作新报警后在现场施救直至民警到达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林作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作新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林作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林作新驾驶豫SD3818号比亚迪牌汽车沿沪陕高速公路行驶至1036公里+860米南半幅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汽车碰撞中央护栏后翻车,造成乘车人马某当场死亡,张某国受伤,林作新报警后在现场施救直至民警到达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林作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国左侧肢体偏瘫及左肩关节功能活动受限,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明,案发后,林作新已赔偿被害人马某亲属经济损失12.4万元、赔偿张某国经济损失15.03万元,被害方表示谅解林作新。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作新家属又代其赔偿张某国经济损失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林作新供述:2011年1月20日16时20分许,他驾驶车牌号为豫SD3818号比亚迪牌汽车载着张某国、邹某、马某、程某清行驶至沪陕高速1036公里+860米南半幅处时,撞到中央护栏后翻车,马某当场死亡、张某国受伤,他报警后在现场施救直至民警到达。 2、被害人张某国陈述:2011年1月20日14时许,林作新驾驶车牌号为豫SD3818号比亚迪牌汽车载着他和邹某、程某清、马某上高速,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发生事故,翻在路上。 3、证人邹某、程某清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林作新、被害人张某国陈述相一致。 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沪陕高速1036公里+860米南半幅处及被撞坏护栏、侧翻车辆等情况。 5、鉴定意见 (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马某死亡原因为颈髓损伤并失血性休克。 (2)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国左侧肢体偏瘫及左肩关节功能活动受限,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6、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林作新报警后一直在现场施救直至民警赶到事故现场。林作新取保候审期间,因联系方式变更,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2013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安阳火车站将被告人林作新抓获。 (2)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林作新刑事责任年龄、驾照B1等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作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案发后,林作新已赔偿马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2.4万元、赔偿张某国经济损失15.03万元,被害方对林作新表示谅解。本院审理期间,林作新家属又代其赔偿张某国经济损失3万元。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作新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林作新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及时到案的行为不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匿,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其在案发后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在量刑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作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红宇 审 判 员 耿梅红 审 判 员 殷长河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