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永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30 16:23:46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刑事裁判书 |
(2013)尉刑初字第180号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永朋,男,26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永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永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冉永朋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尉氏县东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尉氏县岗李乡冉村西边,与前方步行的高一X相撞,造成高一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冉永朋及时对被害人实施抢救措施。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冉永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冉永朋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四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永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高二X、马XX证言,现场勘验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及被告人冉永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永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冉永朋事发后将被害人及时送医院抢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永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玉霞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范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