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海诉麻新歌离婚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7-30 16:23:17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洛龙民初字第704号 |
原告刘青海,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 被告麻新歌,女,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 原告刘青海诉被告麻新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青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7月20日生一女儿刘子妍。原被告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结婚,以致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生性懒惰,既不工作,又不做家务,更不孝顺父母,经常辱骂原告父母,经原告多次劝阻仍不思悔改。原告曾于2011年2月及2012年3月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竭力改善与被告的夫妻关系,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刘子妍由原告抚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审理查明,原告刘青海与被告麻新歌于200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子妍,现年4岁。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难以和谐相处,关系恶化。2011年2月,原告向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2012年3月,原告刘青海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后被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仍未见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子妍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美好的婚姻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家务矛盾,经常为此吵闹。原告在本次诉讼之前,已经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足见其离婚的决心,也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刘青海要求与被告麻新歌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动要求抚养婚生女刘子妍,且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其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麻新歌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刘青海和被告麻新歌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女刘子妍由原告刘青海抚养; 三、被告麻新歌对刘子妍有探视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青海和被告麻新歌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毛继光 代审判员 常鹏翼 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曾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