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寻衅滋事一案

2016-07-08 19:46
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寻衅滋事一案
提交日期:2013-07-30 16:22:02
义马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义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佳佳,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2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沛县敬安镇派出所抓获并羁押。2012年12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争争,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2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沛县敬安镇派出所抓获并羁押。2012年12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被告人汪计超,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2年12月13日被江苏省丰县范楼镇派出所抓获并羁押。2012年12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辩护人郝雄伟,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照志,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松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及其辩护人郝雄伟、梁照志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

2012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赵争争酒后在义马市煤气化三期工地门口,因其拖鞋陷入新修的水泥路面,与铺路工人发生口角。后赵争争纠集被告人赵佳佳、汪计超持钢管到工地门口,将被害人何爱国、徐海峰(系工地工作人员)殴打致伤。三被告人离开时,赵佳佳又持钢管无故殴打杨书猛(别名杨伟,系铺路工人)颈部,致使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爱国、杨书猛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徐海峰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何爱国、杨书猛、徐海峰的陈述;证人吉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年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计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佳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提出异议,辩称案发当晚,其弟赵争争先遭到对方的殴打,自己和赵争争回去找拖鞋时,遭到对方数十人持刀围殴,自己才拿了钢管自卫。

被告人赵争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提出异议,辩称案发当晚,自己的拖鞋掉进了新修的水泥路里,后自己和哥哥赵佳佳回去找鞋时,遭到对方围殴,自己和赵佳佳都没有打对方,是自卫。

被告人汪计超辩称,案发当晚自己和赵佳佳、赵争争喝完酒,刚回到宿舍,听到赵佳佳说赵争争被打了,自己就跟他们前后去了现场,赵佳佳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钢管,自己看到赵争争被人打倒,就赶忙去拉架,后来赵佳佳、赵争争进入一个房间打一个人,自己又进去将他们劝走,对被害人表示道歉。

被告人汪计超的辩护人辩称:1、汪计超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也没有追求精神刺激,耍威风、出风头的动机,没有侵犯正常的公共秩序,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汪计超到现场是拉架的,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系从犯。3、本案三被告人对被害人杨书猛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杨书猛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2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赵争争酒后在义马市煤气化三期工地门口,因其拖鞋陷入新修的水泥路面,与铺路工人发生口角。后赵争争纠集被告人赵佳佳、汪计超持钢管到工地门口,对被害人何爱国、徐海峰(系工地工作人员)实施殴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也不同程度受伤。三被告人离开时,赵佳佳又持钢管无故殴打杨书猛(别名杨伟,系铺路工人)颈部,致使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爱国、杨书猛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徐海峰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2012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沛县敬安镇派出所抓获并羁押。被告人汪计超2012年12月13日被江苏省丰县范楼镇派出所抓获并羁押。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杨书猛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杨书猛各种经济损失4万元,得到了被害人杨书猛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何爱国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22时左右,自己和徐海峰在气化厂三期大门口工地的车上休息,听到车外嘈闹声下车见外面很多人打了起来。一个20多岁的男子手拿钢管在叫骂,见自己下车就拿钢管打来,没打住,后面又上来一人,对自己头部左侧砍了一刀,血就顺着脸流进了眼里。自己就顺手拿了把铁锨乱挥,也不知打到谁了,感觉打不过对方,就把铁锨扔了跑到路北最西头的简易房里,从里面把门锁住。追自己的三个人在外面砸窗户、砸门,后三人从窗户爬进房间,拿着刀和钢管对自己一阵狠打,好像有人说走吧,他们就停下来走了,自己站起来走到门口就晕倒了。

2、被害人徐海峰的陈述,称案发当晚11点多,我和何爱国正在煤气化三期北门口车上休息,看到有三、四个人在追打干活的人,就赶忙下车。那三、四个人见自己和何爱国下车,便上来打我们两人,自己被一个人用脚踹倒在地,并踹了眼部和胸部。还看到打自己的人,有人拿了钢管,有人拿着一把长40厘米左右的无把刀,自己把对方的刀夺了下来,在和对方互殴过程中,自己的手被砍伤急忙跑了。那人没追上自己,就和其他二人去追打何爱国,何爱国跑到了宋伟强的房间,在那房间内何爱国被人追上殴打。之后,自己遇到李洪涛往厂里送料,就让李洪涛开车,自己拿着那把刀去追打自己的那伙人。在大门口看到一辆银白色的捷达轿车往外出,车内坐了四、五个人,其中有一个人脸上有血,自己就拿着刀往车引擎盖上砍了一下,他们的车就调头往厂里跑,自己和李洪涛追进他们的院子里,看到对方人多就跑了。

3、被害人杨书猛的陈述,证实案发时间段,自己与同村的十几个工友在煤气化三期北大门打路,这时,从厂区里出来两个年轻人,高个子的男子拿着钢管指着工友问,谁是老板,没人理他,他就拿钢管指着胡卫军问,另一只手拿着铁锨往胡卫军身上拍了一下,工友们都吓得四散逃跑。何爱国和徐海锋从停在大门口的车上下来,个子高一点的人拿着钢管就去打何爱国,他俩在车尾打了起来,徐海锋下车后和个子低一点的人抱在一起撕打。期间,自己和工友都没有动,后来那个高个子的男子拿着钢管走到自己跟前,二话不说,一钢管打在自己的脖子上,自己就失去了知觉。

4、证人吉润峰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1点半左右,自己在煤气化三期工地简易房里睡觉,听见吵骂声,起来看见门口纬二路上有五个人,用钢管、棍子、刀之类的在相互撕打,旁边还有四、五个民工在看,都没动手。四、五分钟后,何爱国满脸是血朝自己这边跑,后面有三个年轻人追着他打,何爱国跑进隔壁房间把门关上,三个年轻人就过来翻窗户进入房间,听见他们在里面打人,打完后这三个人出来没走多远,何爱国就出来向自己求救,其中二人又回来用棍子或者刀,朝何爱国颈部、背部又打了几下,就往厂区北大门那儿去了。当时有三个工人坐在路边看,就有一个人用手里的东西朝最南边的工人颈部打了一下离开,后自己就报警了。

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1点半左右,看到项目部的三个工人回来时满身是血,领导让自己开单位的银白色捷达车送他们去医院,在厂区西侧门的路上有三四个人拿着刀,追着自己的车砍,一直追到项目部院子门口。  

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有一年轻男子的拖鞋陷进了自己和工友刚打好的水泥路里,他扒出来一只就走了。一会从厂里出来三、四个人,他们拿着长刀和钢管,有一人先打胡卫军,胡卫军就朝何爱国停车的方向跑。听见扑扑腾腾打斗声,看到何爱国用手捂着头,一脸是血,自己就打110报警,对方有一个人拿着钢管朝自己打来,自己就跑了并一直躲着,直到打斗声结束,自己出来没看到对方的人,只见何爱国浑身是血躺在彩板房门口,杨伟在东大门外的地上坐着脖子流着血。

7、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在煤气化三期信阳安装公司项目部的院子里,看见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三个人从外面回来,浑身是血,领导就安排司机开车送他们上医院,他们的车开到项目部后面那条路口被人拦截,就又调头回来,对方的人拿着刀追到项目部的院里,项目部的人就报警了。

8、证人吕某某、展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系煤气化三期护厂队工人,案发当晚11点半左右,听到大门口的吵架声,见有三、四个人手里拿刀,自己就去找领导报告,又回到大门口时,打架已结束,听说是信阳安装项目部的人和铺路工人发生打架。

9、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尤某某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晚,十几个工友在煤气化三期大门口打水泥路,由于停了一会电,有一年轻男子跳进了刚打的水泥路面里,在水泥浆里摸鞋,后就往厂里走了。半个小时后,从厂里面出来三个光着背的陌生男子,其中两个人拿着钢管,一名男子拿着钢管指着胡卫军,另一只手拿着工地干活的铁锹往胡卫军身上砸去,没打住,胡卫军跑了,工友们也吓得四处乱跑。老板何爱国和技术员徐海峰从旁边的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上去就把徐海峰踹倒在地,何爱国从边上拿了把铁锹与徐海峰一起和三名陌生男子对打,一会何爱国跑往路北的简易房,那三名男子追到简易房对何爱国实施殴打,打了两三分钟,三名男子才从简易房出来,来到大门口,有一男子用钢管朝杨伟身上打,杨伟就栽倒在地。

10、证人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听说煤气化三期信阳安装公司的人与北大门铺路工人发生厮打,何爱国、徐海峰及一名工人受伤。

11、物证:砍刀、钢管。      

12、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三份),证实被害人何爱国、杨书猛的损伤均构成轻伤;被害人徐海峰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法医物证鉴定书(一份),证实物证钢管、房屋地面上的血迹,为被害人何爱国所留;刀刃上的血迹,为被害人徐海峰所留。

13、现场勘察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为义马市东区办事处煤气化三期建设工地及现场情况。

14、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赔偿协议、收款条及谅解书,证实三被告人已对被害人杨书猛的经济损失进行,得到杨书猛的谅解。(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于2012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沛县敬安镇派出所抓获归案并羁押。被告人汪计超2012年12月13日被江苏省丰县范楼镇派出所抓获归案并羁押。

对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及被告人汪计超辩护人辩称的“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赵佳佳、赵争争是自卫”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的供述、被害人何爱国、徐海峰、杨书猛的陈述、证人吉润峰、陈伟、李甲强等人的证言与法医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案发当晚,酒后滋事,引发事端,持戒随意殴打他人,在双方发生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三被告人也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汪计超辩护人辩称的“汪计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汪计超在共同犯罪中,虽积极参与,但起次要作用,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争争纠集他人,酒后滋事,被告人赵佳佳持戒殴打他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汪计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汪计超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赵佳佳、赵争争、汪计超已对被害人杨书猛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得到了该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佳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赵争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汪计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  董学良

                                        人民陪审员  袁  晖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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