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红诉白建森健康权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7-30 16:24:44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洛龙民初字第814号 |
原告王素红,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跃红,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白建森,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素红诉被告白建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跃红,被告白建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因小事将原告打伤,原告在洛钢医院住院15天,支出各种费用共计7747.57元,被告因此事被洛龙分局行政拘留5日。现原告诉至贵院,要求1、被告赔付医疗费2347.57元、护理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费450元、营养费150元、误工费225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7747.57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没有打原告,我和原告只是撕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洛公(洛龙)行罚决字【2013】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证据二: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诊断证明书,拟证明原告受伤的情况; 证据三: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出院证,拟证明原告住院情况; 证据四: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陪护证明,拟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陪护情况; 证据五: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医疗费收据及一日清单,拟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支出的医疗费用; 证据六: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病案,拟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 证据七: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二郎庙村委会证明,拟证明原告长期在该村居住; 证据八:证明及工资表,拟证明原告的收入情况。 被告白建森未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2013年4月1日16时30分左右,在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车管所对面,原告与被告之妻刘玉梅因争办车辆保险发生厮拽,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按到在地上,将原告头部磕伤。事情发生后,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对被告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原告受伤后随即到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4天,支出医疗费用2347.57元,住院期间1人陪护。原告出院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长期在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二郎庙村居住。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原、被告作为亲戚,理应互相谦让、和睦共处。原告与被告之妻刘玉梅因争办车辆保险发生厮拽,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按到在地上,将原告头部磕伤。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对被告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庭审时被告虽对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拘留决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的证据,对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的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作为计算其误工费的依据,结合原告在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二郎庙村居住的事实,本院认为对原告误工费的计算以2013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宜。对于原告诉求的护理费2250元,原告没有提交计算其护理费的相关依据,本院认为以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较为合理。对于原告诉求的交通费300元,因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2347.57元;2、误工费1290.1元(14天×92.15元/天);3、护理费973.42元(14天×69.53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14天×30元/天);5、营养费140元(14天×10元/天);以上各项共计5171.09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建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素红医疗费2347.57元、误工费1290.1元、护理费97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40元,各项共计5171.09元; 二、驳回原告王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王素红承担166元,被告白建森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鹏翼 人民陪审员 王淑杰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0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焦志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