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车刘辉、刘建学与被告李晓晓、李成方、张来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0:28:05 |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卢民四初字第47号 |
原告车刘辉,男。 原告刘建学,男。 委托代理人李卫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晓晓,又名李变娥,女. 被告李成方,男. 被告张来香 ,女. 原告车刘辉、刘建学与被告李晓晓、李成方、张来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和被告李晓晓经媒人王**、王**等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见面时给李晓晓见面礼1000元。于2012年正月26日举行订婚仪式经媒人手给被告现金14400元。给李晓晓买衣服、戒指、手机价值7000多元。后李晓晓不愿意继续交往,通过媒人说退婚之事,被告只同意退1800元但至今不履行。现要求被告退还礼金23000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调查媒人王**的笔录及调查平**的笔录二份,证明见面时给李晓晓见面礼1000元。于2012年正月26日举行订婚仪式经媒人手给被告现金14400元,共计15400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和被告李晓晓经媒人王**、王**介绍确立恋爱关系。见面时给李晓晓见面礼1000元。于2012年正月26日举行订婚仪式经媒人手给被告现金14400元。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原告为返还彩礼起诉。庭审中原告称给李晓晓买衣服、戒指、手机价值7000多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订婚后双方因故结束了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以返还,返还的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庭审中原告称给李晓晓买衣服、戒指、手机价值7000多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晓晓、李成方、张来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车刘辉、刘建学人民币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彦 峰 审 判 员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刘 书 生
二○一三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呼延爱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