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岩危险驾驶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7-30 16:06:58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义刑初字第75号 |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岩,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2012年6月2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1月7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3年6月2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岩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岩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岩酒后驾驶豫A6860Z号轿车,行驶至义马市祥和小区时,被办案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武岩的血醇含量为210.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郝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检验鉴定报告;书证:被告人年龄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凭证、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武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武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秋敏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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