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银栓与被告刘随霞离婚纠纷一案

2016-07-11 12:17
原告王银栓与被告刘随霞离婚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26 10:24:21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卢民五初字第60号

原告王银栓,男,1974年生。

被告刘随霞,女,1971年生。

原告王银栓与被告刘随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银栓、被告刘随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银栓诉称:我与被告刘随霞相识后于1998年2月7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2日生一子王凯乐,2006年7月23日生一女王凯欣。2005年,我们在卢氏县范里镇街上购买房屋五间。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我们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久而久之感情出现危机。同时被告也有外遇,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也分居近一年。现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王凯乐由我抚养,婚生女王凯欣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刘随霞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王银栓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被告双方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刘随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刘随霞对原告王银栓的证据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银栓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庭审调查和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王银栓与被告刘随霞于1998年2月7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2日生一子王*乐,2006年7月23日生一女王*欣。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产生矛盾,原告王银栓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银栓与被告刘随霞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二人具备一定感情基础。原告王银栓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原告王银栓的诉求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如果能够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银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银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胡 大 庆

人民陪审员  郭 志 东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 正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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