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爱果诉王会、刘晓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6-07-08 19:46
杨爱果诉王会、刘晓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7-30 16:06:35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洛龙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杨爱果,女,汉族,1977年3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金环,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会,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

被告:刘晓莉,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

上列二被告代理人:孔祥伟,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蔡庄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伟,河南正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杨爱果诉被告王会、刘晓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29日21时,王会驾驶豫CXL097号比亚迪轿车沿古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使至桃花庄园门前时,遇杨爱果驾驶森地牌电动自行车沿古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在比亚迪轿车前方行使至该处,轿车右侧后视镜及右前门等处与电动自行车左前部及后备箱等处相撞,造成杨爱果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13年2月16日出具的洛公交认字(2013)年702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爱果不负责任。另查明,王会驾驶CXL097号比亚迪轿车的车主是刘晓莉,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被告王会仅支付了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王会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安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其进行赔偿,综上要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车损费、交通费等共计29391元。

被告王会、刘晓莉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的合理部分损失我们承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的部分事实缺乏依据,合理部分我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承担诉讼费用。

经本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1月29日21时15分,被告王会驾驶豫CXL097号比亚迪轿车沿古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使至桃花庄园门前时,遇杨爱果驾驶森地牌电动自行车沿古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在比亚迪轿车前方行驶至该处,轿车右侧后视镜及右前门等处与电动自行车左前部及后备箱等处相撞,造成原告杨爱果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2013年2月16日出具的洛公交认字(2013)年702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分道通行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面部擦伤伴皮肤组织缺损、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等,住院37天,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

查明:原告杨爱果事发前在洛阳真不同饭店新区分店上班,双方签订有劳务合同,根据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平均一个月收入为3438元,其爱人耿红民在河南昌惠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为3400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豫CXL097号比亚迪轿车车主为刘晓莉,该车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王会支付原告现金1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洛阳市交警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责任划分正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诉求和本院认定的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损失如下:一、医疗费11227元,有票据为证,予以认定。二、误工费11116元,原告提供出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平均一个月收入为3438元,原告住院37天,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需休息二个月,误工费为11116元。三、护理费,医院出具需一人护理的证明,原告向法庭提供其丈夫的收入证明,护理费为4193元。37天×113元=4193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一天30元计算为1110元。五、营养费按一天10元计算370元。六、交通费酌定为300元、鉴定费100元、车损875元,有票据据实认定,因被告投保有交强险,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11116元,护理费4193元,交通费300元,车损875元,以上共计26484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12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370元,鉴定费100元由被告王会承担,扣除被告王会已支付的1000元,被告王会还应赔偿原告1807元。被告刘晓莉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爱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共计2648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会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807元。

三、原告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45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王会承担(现原告已预交,执行中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郭书铭

                                             人民陪审员:郭  亮

                                             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王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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