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净晓诉张会营离婚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7-30 16:17:04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洛龙民初字527号 |
原告申净晓,女,1987年4月7日生,汉族。 被告张会营,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 原告申净晓诉被告张会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2月双方就办理了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带有一女孩申瑞芯。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在对彼此的性格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在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脾气暴燥,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常常无故谩骂殴打原告及原告的女儿,经常将原告殴打得遍体鳞伤。因此原告曾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并向原告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原告及其女儿。原告念在双方均系再婚的情况下,决定再给被告一次悔改的机会。但被告依旧继续殴打、虐待原告及其女儿,无奈,原告在2012年5月份与被告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在结婚时就无感情基础,婚后无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在婚后又不断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已经无法和其共同生活,要求原、被告离婚,原告个人财产由原告带走。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结婚时带有一女儿申瑞芯。原告没有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2012年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后于2012年9月11日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再次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离婚,原告个人财产由原告带走。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使本院调解无法达成。 本院认为,离婚的主要条件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曾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证实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原告认为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没有婚前财产,婚后双方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要求的财产分割本院不予认可。原告婚前所带女儿申瑞芯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申净晓和被告张会营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申瑞芯由原告申净晓抚养; 三、驳回原告申净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郭 瑜 人民陪审员:焦志豪 人民陪审员:王 倩 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王淑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