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丁成强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09:43:43 |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太刑初字第262号 |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成强,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6月18日被太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决定取保候审。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成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8日,被告人丁成强伙同许风雷、许铁军、王卫峰、王立志(以上四人另案处理)五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太康县龙曲镇黑李王村南地的杨树采伐97棵,经鉴定立方蓄积为12.9086立方米。据此,认定被告人丁成强犯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成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人丁成强伙同许风雷、王卫峰、许铁军、王立志(以上四人另案处理)五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汽油锯将太康县龙曲镇黑李王村南地的97棵杨树采伐,经太康县林果苗木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树木立木蓄积为12.908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丁成强于2013年6月18日到太康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丁成强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许风雷、王卫峰、许铁军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郑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尺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太康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林木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投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为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成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成强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成强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春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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