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贺跃强与被上诉人张永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7-30 16:10:58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1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跃强,男,1964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彦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新,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庆习,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贺跃强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4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1、借款协议及收据上均显示出借人为朱学玲、张永新,张永新单独起诉是否遗漏当事人?2、借款协议中未约定利息,原审法院判决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依据何在?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46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英涛 审 判 员 李瑞玲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腾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