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均立诉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雁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0:10:05 |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老民初字第386号 |
原告:王均立,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4号摩尔国际A幢12层1202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辉。 被告:何雁武,男30多岁。 原告王均立诉被告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雁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王均立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均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志群 审判员 范新生 人民陪审员 于利芹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