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桂芝与被上诉人岳东英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7-30 16:14:03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桂芝,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东英,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建杰,男,1948年4月20日出生。 上诉人汤桂芝因与被上诉人岳东英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卷13页中显示岳东英称已于2011年4月20日代汤桂芝向香港巴马金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清欠款15800元,香港巴马金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岳东英,而一审的庭审笔录中显示岳东英称未将15800元交给香港巴马金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审开庭时岳东英又称15800元已交给香港巴马金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故原审法院应在查清以上情况后依法作出判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英涛 审 判 员 李瑞玲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广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