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发水犯交通肇事罪 |
| 提交日期:2013-09-26 09:35:38 |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沈刑少初字第40号 |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发水(曾用名崔永发),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2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发水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长中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长中及其指定诉讼代理人韩海龙,被告人崔发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崔发水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项界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沈丘县新安集镇三大夫营村公路时,撞住前方行人赵秀英,造成赵秀英受伤后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崔发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崔发水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长中请求判令被告人崔发水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1963元。 被告人崔发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崔发水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项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沈丘县新安集镇三大夫营村公路时,撞住被害人赵秀英。后被害人赵秀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崔发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崔发水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长中在庭外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崔发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郭长中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长中对被告人崔发水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崔发水从轻处罚,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发水供述。案发当晚,我酒后开着我的大运牌无牌机动三轮车行驶到新安集三大夫营撞住一个人,当时我的头也受伤了,后来发生的事情我也不知道了。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在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意见没有异议。 2、证人崔XX证言。案发当晚,我与赵秀英一前一后沿项界公路由东向西靠南边行走时,有一辆由西向东亮着大灯跑得很快的机动三轮车对着我撞过来,我往南边一跳躲了过去。后听见“咚”的一声,我回头一看那辆机动三轮车撞住我身后的赵秀英,三轮车司机摔倒在了公路北边,机动三轮车往前行驶了几十米远撞到路北玉米杆堆上了。出事后我村的人打了报警电话和“120”电话。 3、证人董XX证言。案发当晚,我在我村公路南边看见一辆三轮摩托车在路北玉米杆堆上,司机摔倒在路中间,脸上摔得有血,我村的郭长中的家属被撞倒在路南边地上。后我认出三轮车司机是崔发水。我打了“120”电话,救护车把他们都拉到医院去了。 4、证人李XX证言。案发当晚,我在三大夫营公路上看见郭长中搂着他老婆在路南边,在东边十几米远路中间躺着三轮车司机,三轮车在路北边二十多米远路北的玉米堆上。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发案的现场情况。 6、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崔发水血液酒精含量为121.6mg/100ml。 7、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赵秀英生前发生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8、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2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崔发水未办理驾驶证,其所驾驶的大运牌三轮摩托车未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9、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崔发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0、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肇事车辆其刹车及其他部件基本符合要求。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发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发水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庭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庭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发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发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韩 涛 审判员 郭 慧 审判员 刘义荣
二O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