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车付森犯失火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08:56:56 |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卢刑初字第72号 |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付森,男,1949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卢氏县官道口镇。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8日被逮捕,2013年3月28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付森犯失火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付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11时左右,被告人车付森在卢氏县官道口镇车岭村黄路坡责任田整地时,将烟蒂扔在枯草上,造成黄路坡林坡着火,经镇、村组织群众扑救,当日下午15时许将大火扑灭。经卢氏县林业勘查设计室现查勘察,林坡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1.13公顷(折合167亩)。案发后,经协商,被告人车付森分别赔偿因火灾给当地村民鲁学礼、徐金民林坡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和12000元,并取得鲁学礼、徐金民的谅解。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车付森与家人一同到卢氏县官道口镇政府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车付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车×、姚×、杨×、马×等人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卢氏县林业勘察设计室火灾现场勘察报告,卢氏县官道口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卢氏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以及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车付森到案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及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付森在卢氏县官道口镇车岭村黄路坡整地时,因吸烟不慎,过失造成森林火灾,造成林坡过火有林地面积11.13公顷(167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车付森在犯罪后主动到基层人民政府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车付森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车付森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车付森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付森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 薛少林 人民陪审员 李 昭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卢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