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赵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6 08:36:11 |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少刑初字第039号 |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苗,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苗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赵苗窜至新野县王集镇西赵庄村村部,将赵梅山的银灰色天晨牌骑式电动车及其衣裤内的100元现金和诺基亚手机盗走。经新野县物价部门鉴定,电动车价值1479元,诺基亚手机价值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苗的供述,被害人赵梅山的陈述,证人赵轩、时同印、刘俊英的证言,新野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3 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陈 峰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雪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