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栗安平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6 08:32:16 |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少刑初字第040号 |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安平,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安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日晚8时20分左右,被告人栗安平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EA381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野县朝阳路卫校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栗安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10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栗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栗安平的供述,新野县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安平在繁华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安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陈 峰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雪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