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炳与被告张兰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7:50:16 |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栾民初字第71号 |
原告张炳,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张兰香,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水红柱,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炳与被告张兰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炳和被告张兰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张炳于1977年1月和张兰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均成家立业。2012年3月因感情破裂,向栾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之后两人再无任何往来,请人民法院查明实际情况,解除张炳和张兰香的关系。 被告辩称,张炳的婚外情是其离婚的主要原因,因张炳的过错导致了张兰香心脏病复发,并患上精神焦虑症,为此,子女将张兰香接到郑州治疗,两人暂时分居。张炳和张兰香婚前同村为邻,自由恋爱,婚后张炳在单位上班,张兰香在家操持家务,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家立业,家庭成员和睦,这种局面来之不易,张炳应予珍惜,请驳回张炳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炳与张兰香自由恋爱,于1977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抚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张炳与被告张兰香结婚后共同生活达三十六年之久,所育两个儿子均已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组成家庭,被告张兰香常年为家庭操劳,现体弱多病。张炳和张兰香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草率离婚,不仅对自己,更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革委 审 判 员 李鸿洲 人民陪审员 陆艺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燕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