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项城市鑫鼎商砼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7:17:55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长民催字第01883号 |
申请人:项城市鑫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环城东路南颍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曹政权,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项城市鑫鼎商砼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 20675238、出票人为长葛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898010100100012722、付款人为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收款人为长葛市双丰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1708026009201010733、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长葛支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17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1月16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项城市鑫鼎商砼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 红 代审判员 王 宏 代审判员 李 杰
二O一三年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