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亚南故意伤害罪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7-30 15:58:22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洛龙刑初字第114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亚南,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亚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利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亚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将近18时,被告人田亚南在本区关林镇关圣街农贸市场附近,因故将骑车从此经过的男青年孙小伟打伤。经法医鉴定,孙小伟外伤致右侧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另查明,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田亚南与被害人孙小伟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且已履行。被害人孙小伟对被告人田亚南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亚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小伟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田某、孙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田亚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亚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亚南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亚南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田亚南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田亚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亚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 倪连华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志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