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30 15:54:47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刑事裁判书 |
(2013)尉刑初字第173号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培峰,男,43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培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上午8时许,在尉氏县蔡庄镇刘拐村,被告人李培峰因琐事与张X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培峰致张X左足外踝骨折并移位成角。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培峰赔偿张X现金30000元,取得张X的谅解。被告人李培峰于2012年11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培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人李XX、胡XX、许一X、许二X、黄XX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及李培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培峰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培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开尉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