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曲林军、张新芳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6:32:17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四终字第20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林军,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陕县大营镇温塘村2组11号。 委托代理人卢增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芳,1977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陕县县城开曼小区8号楼2楼西户。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曲林军、张新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2)陕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2)陕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2元,曲林军预交10000元,张新芳预交6282元,应予退还。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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