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合义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6:24:41 |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尉刑初字第269号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合义,男,47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3)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合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仙礼、高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合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至2012年10月26日,在尉氏县邢庄乡七里头村,被告人王合义长期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30余人,2012年10月2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合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渠XX、韩XX、刘一X、刘二X、王一X、王二X、曹XX、王三X、王X的证言,抓获证明,销毁证明及被告人王合义的户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合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合义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合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开尉 审 判 员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刘三喜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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