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中正贪污 |
提交日期:2013-07-30 15:44:51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项刑初字第00055号 |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中正,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项城市电业局职工,住项城市东大街烤麸厂家属院。因涉嫌贪污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中正犯贪污罪,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培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中正及其辩护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份,被告人田中正在负责管理上海六和堂生物科技项城有限公司电费期间,私自同意万家花城小区项目经理刘宏飞接用该药厂电能,后于当年元月份分三次收取刘宏飞共三万元电费款,不上交本局财务而用于其个人支出。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中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宏飞、王光辉、李俊梅、王娜、祁天文证言;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相关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中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田中正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田中正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有证据证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中正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龚光明 审 判 员 刘 辉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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