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会灵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19:46
杜会灵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7-30 15:42:54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3)尉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会灵,化名刘宏,女, 30岁。

辩护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会灵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仙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娄一X、娄二X、谢XX、张XX、王一X、孟X、郭一X、裴XX,以及杜会灵及其辩护人杨晓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份被告人杜会灵经郭胜凡介绍认识被害人申XX,在2012年4月至8月期间,杜会灵以结婚购买房子、读博士花费等为借口,先后骗取申XX二十多万元。案发后杜会灵退还申XX现金197870元。

2011年1月份至2012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杜会灵谎称其通过关系能在郑州市三全路与索凌路“国瑞-静香园”小区买到定向房(经济适用房),以买房要走关系为借口,收取好处费、购房款等。分别骗取被害人李XX、娄一X55000元、娄二X20000元、王二X35000元、谢XX58000元、张XX58000元、王一X58000元、孟X58000元、郭一X263000元、裴XX60000元,共计6650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会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有:杜会灵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申XX的陈述,证人刘XX等人的证言,书证,杜会灵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杜会灵辩称,她跟被害人申XX是正常谈朋友,她的身份证、离婚证申海明见过,她没有骗他。买房子这个事她也是被害人,被李处长骗了,证件等都是李处长办的,她对被害人感到抱歉。请法庭看在她不懂法的情况下,对她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会灵与被害人申XX系谈恋爱关系,其并没有诈骗申XX的主观故意。杜会灵对收取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款项,其亦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李处长收到杜会灵的款项,杜会灵的行为将构不成诈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杜会灵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杜会灵经郭二X介绍认识被害人申XX,在2012年4月至8月期间,杜会灵以结婚购买房子、读博士花费等为借口,先后骗取申XX二十多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杜会灵退还申XX现金197870元。

2011年1月份至2012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杜会灵谎称其通过关系能在郑州市三全路与索凌路“国瑞-静香园”小区买到定向房(经济适用房),以买房要走关系为借口,收取好处费、购房款等。分别骗取被害人李XX、娄一X55000元、娄二X20000元、王二X35000元、谢XX58000元、张XX58000元、王一X58000元、孟X58000元、郭一X283000元、裴XX60000元,共计68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杜会灵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收到被害人申XX20多万元以及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名义收取李XX等人现金60多万元的情况;

2、被害人申XX的陈述,证明其被被告人杜会灵骗取20多万元钱的情况;

3、被害人李XX、娄一X、娄二X、王二X、谢XX、张XX、王一X、孟X、郭一X、裴XX等人的陈述,证明被被告人杜会灵诈骗的情况;

4、证人刘XX等人的证言,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5、书证—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保卫科及医务科证明,证明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没有叫刘宏的医生;

6、银行明细,证明被告人杜会灵所骗款项的存取情况;

7、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其房产从未对外销售;

8、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编制人事处证明,证明其局政策调研室从无李姓男子;

9、收据,证明被告人杜会灵骗取被害人款项的事实;

10、收到条、领条,证明退赃情况;

11、襄城县公安局范湖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杜会灵没有前科;

12、被告人杜会灵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年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会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杜会灵退回部分赃款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杜会灵的行为构不成诈骗罪的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会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杜会灵的刑期即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俊豪

                              审  判  员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李秀军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石  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