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汤东伟与任玉安、王守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6:17:36 |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南民二终字第0035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东伟,男。 委托代理人姜玉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玉安,男。 委托代理人卢振祥,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仁,男。 上诉人汤东伟与被上诉人任玉安、王守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2)南召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汤东伟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东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玉楷,被上诉人任玉安的委托代理人卢振祥,被上诉人王守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2012)南召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周 飞 审 判 员 李晓梅 审 判 员 张 南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