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永华行贿 |
提交日期:2013-07-30 15:52:19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项刑初字第00065号 |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永华,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项城市电业局王明口供电所所长,住项城市明仕小区1号楼3单元4楼西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永华犯行贿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永华在任项城市电业局王明口供电所所长期间,为完成局定线损任务,保其所长不被免职,于2009年、2010年共12次送给项城市电业局市场营销部线损专职马良法现金5万元,马良法共帮其改动电量248000度,帮王明口供电所完成任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永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良法、邓长城、王娜、祁天文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线损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永华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本单位工作人员马良法行贿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永华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永华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龚光明 审 判 员 刘 辉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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