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鑫盗窃罪 |
提交日期:2013-07-30 15:47:33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项刑初字第00061号 |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鑫,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交环路农贸市场东一胡同。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被周口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振中,系被告人张鑫亲属。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鑫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郅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鑫及其辩护人秦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8年1月2日,被告人张鑫窜至项城市东方庄园小区门口东一单元四楼东户的刘东领家中,打开防盗门锁,进入刘东岭家的卧室里,将卧室床头柜里的一个钱包内的2700元左右的现金及衣柜顶上的皮箱内的18000元现金盗走。 2、2011年2月10日,被告人张鑫窜至项城市阳光枫景小区28号楼1单元401室的李敏家,撬开防盗门锁,进入李敏家中,将一台AcerAspire5570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80元。 3、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鑫窜至项城市御景湾小区3号楼一单元801室的张喜梅家,打开防盗门锁,进入张喜梅家的卧室里,将一个蓝色纸质手提袋里的5000余元现金,黄、白金首饰,信用卡等物品盗走,后张鑫用盗得的信用卡在项城市农业银行西城分理处取走现金2000元。经鉴定,张喜梅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41337.22元。 以上事实,举出了被告人张鑫的供述和辩解;失主刘东领、郭秀丽、李敏、张喜梅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被盗黄金首饰发票、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鑫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说:第三起的首饰没有那么多,只有一个项链、一个手链、一个戒指、一个银胸针、一个吊坠;对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第一、三项指控事实不清,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月2日,被告人张鑫窜至项城市东方庄园小区门口东一单元四楼东户的刘东领家中,打开防盗门锁,进入刘东岭家。将卧室床头柜里一个钱包内装的2700元左右的现金及衣柜顶上的皮箱内的18000元现金盗走。 2、2011年2月10日,被告人张鑫窜至项城市阳光枫景小区28号楼1单元401室的李敏家,撬开防盗门锁,进入李敏家中,将一台AcerAspire5570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80元。 3、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鑫窜至项城市御景湾小区3号楼一单元801室的张喜梅家,打开防盗门锁,进入张喜梅家的卧室里,将一个蓝色纸质手提袋里的5000余元现金,黄金首饰,信用卡等物品盗走,后张鑫用盗得的信用卡在项城市农业银行西城分理处取走现金2000元。经鉴定,张喜梅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9564.0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鑫的供述与辩解:今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在项城市御景湾小区内,南边靠路的一个小高层单元,7楼或者8楼东户,当时那家没有住人,我用自己带的用锡箔纸做的开锁工具,把门打开进入屋内,从主卧室上面柜里找到了一个黑包,当时黑包里面有一把十元面额的新钱,一共是一千块钱、还有一个黄金吊坠、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枚金戒指、还有一些老钱,面值都是十块的,五十的,还有一张四个伟人头的一百的,一共有三四百块钱左右、还有五、六张农行的银行卡,一个破黑色笔记本,笔记本上面记得有银行卡的密码,我把这些东西从那个黑包里面偷走之后,又把黑包放到原来的柜里面了,把门关好我就走了。从那家偷的金首饰,被我分散卖给南大街的金银首饰加工店了,一共卖了有六千多块钱。以280一克的价格卖的,我卖的时候让那家老板看了一下身份证,他们也没有登记;在精诚学校对面那家金银加工店卖一部分,以260一克的价格卖的,他们也是看了一下身份证,没有登记;还有一枚金戒指,被我带到临泉县城邮政局附近卖了。过了有五、六天左右我记不住了,当时我身上没有钱了,就拿从那家偷的银行卡到西大街青年路交叉口那家农行的自动取款机那,用在我手机上记的密码从其中一张卡上取走两千元现金,那张卡是信用卡,只能取两千块钱,其他的卡试试密码都打不开,我取了钱,随手把卡都扔到路边花坛里面了。去年过完春节,还没出正月,具体哪一天我记不住了,我只记得是一天下午的两点多钟,我到蓝天小学东边的阳光风景小区里,在东边的一栋楼里,不是四楼就是五楼,我上楼时碰到门朝东的一家人送客人下楼,然后我就用起子撬开那家的防盗门锁,进去后我在主卧室的柜子、床头柜里没有找到钱和金银首饰,我就把放在卧室梳妆台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用他家的电脑包装好后,掂着下楼走了,第二天我到周口七一路一家回收电脑的门面那,卖给收电脑的了,我卖了八百元钱。2008年春季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带着一把起子到项城市东方庄园一门面楼四楼或五楼,门口朝西,我先敲敲门,里面没有人,我就用起子撬开这家的铁防盗门门锁,进到一间卧室内,我在床头柜里找到一个钱包,钱包里有2000多元钱,到一个衣柜上面找到一个皮箱,皮箱里面有一个盒子,这个盒子有手机盒大小,盒子是什么样的记不清了,里面有一万多元现金,一百元面值的。我拿到钱后就走了。 2、失主刘东领陈述:昨天晚上8点多钟,我下班回家后发现我家卧室衣柜上的皮箱开着口,我就将皮箱从衣柜上搬下来,发现皮箱内用来装钱的一个铁盒子空了,里面的二万零七百元现金不见了。铁盒子共有一万八千元,全是一百元的,另外我放在床头柜的钱包也被盗,钱包内装二千七百元左右。 3、失主郭秀丽陈述:与失主刘东领陈述基本一致,且相互印证。 4、失主张喜梅陈述:我御景湾的房子一直空着,今天我去找东西的时候发现家中被盗了,我怀疑是今年7月15日之前被盗的,因为我被盗物品里有一张信用卡,我今天发现被盗之后查询我信用卡记录时,在7月15日的时候被取走了两千元。我被盗的物品有,1991年买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链一个,买的时候一共花一万多元钱,周大生白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挂坠三个一共有十几克重,恒业珠宝的黄金挂坠一个、黄金工艺珠两个、黄金耳钉一对,老凤祥黄金挂坠、黄金戒指,1997年买的黄金耳坠,2011年买的黄金吊坠、耳坠等,还有现金五千三百元,其中第三代人民币两毛全新的三把、一元面值的一把、两元面值的一把、五元面值的一把、十元面值的一把、第五代人民币二十元的一把,第四代人民币八零年一百面值的九张、五十元的十张,被盗的还有一张农行信用卡,7月15号从这张卡上取走我现金两千元,我就被盗这么多东西,共价值39000元左右。 5、失主李敏陈述:我报警是因为我家被盗了,2011年2月10日12时左右,我因有事从家中出去一趟,走得比较匆忙。防盗门没有反锁,只是随手关上了,到2月10日17:30回到家中,一开门发现家中有被翻动的痕迹,衣柜和床头柜都敞开着,家中的一台ACER牌银白色笔记本电脑还有充电器被人盗走,被盗的还有一个黑色的电脑包,电脑价值6000余元。 6、证人邝春艳证言:我们的金银加工店是2011年开始经营的,经营有回收,有登记本,记的有身份证号码,还有指印、日期、克数,回收的是成品黄金首饰,你们出示的照片(张鑫)上的男子我见过,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这个人今年的几月份我记不清了,这个人拿着黄金首饰去过我们的门市部两次,两次没有隔几天,问我收不收金子,我看着他像吸大烟的,他拿的黄金首饰来路肯定不正确,没有收他的。 7、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8、发破案报告:证明该案的发破案经过。 9、周口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决定书 10、张喜梅提供的被盗首饰票据 11、银行卡业务回单及张鑫在农行ATM机上取款的照片 12、指认销赃地点说明及指认现场照片 1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14、情况说明:没有查到邝春艳在2012年收购张鑫黄金首饰的记录。 15、辨认笔录:张鑫没有辨认出其战友叫李永生的人。 16、鉴定意见:经鉴定,张喜梅家被盗黄金物品及AcerAspire5570牌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44317.22元。 17、项城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经鉴定项城市东方大道东方庄园刘东领家被盗现场手印(编号:4116022008010301)与送检的嫌疑人张鑫(卡号:4116029011211001)十指印样本中的左手拇指印为同一人所遗留。 18、现场勘查及照片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指控数额特别巨大,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被告人能主动交代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能认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合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