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书民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30 15:37:51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刑事裁判书 |
(2013)尉刑初字第143号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书民,男,51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书民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马仙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书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尉氏县洧川镇张庄村大队将张庄小学院内杨树抵给被告人丁书民。2013年3月2日,被告人丁书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院内的91棵杨树擅自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为18.9081立方米。被告人丁书民于2013年3月27日到尉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书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一X、邢XX、张二X、刘一X、刘二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尉氏县农林局出具的证明,尉氏县林业技术推广站的鉴定意见及丁书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书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丁书民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书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开尉 审 判 员 孙军玲 人民陪审员 刘三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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