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红旗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
提交日期:2013-07-30 15:50:20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项刑初字第00062号 |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红旗,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项城市丁集镇石楼村郭庄。1995年1月7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6月14日因减刑释放。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红旗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红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1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孟红旗伙同张新东(已判刑)、李伟(另案处理)在项城市王明口镇陈州营村盗割正在使用中的100对铜芯通信电缆二条各130米,造成项城(关口)局至邢集4504局向网间通信全阻,143户用户中断通信34小时,经鉴定价值为5837.00元。 2、2007年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孟红旗伙同张新东等人在项城市丁集镇田土屯村盗割正在使用中的100对铜芯通信电缆105米,造成项城(关口)局至李楼4368局向网间通信全阻,87户通信电缆中断35小时,经鉴定价值为2357.25元。 3、2007年4月21日零时,被告人孟红旗伙同张新东等人在项城市丁集镇刘堂村东南角,盗割正在使用中的100对铜芯通信电缆80米,造成项城(关口)局至刘堂4377局向网间通信全阻,79户通信中断47小时,经鉴定价值为1796.00元。 4、2007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孟红旗伙同张新东等人在项城市高寺镇黄冢村后面,盗割正在使用中的200对铜包铝通信电缆75米,造成项城(关口)局至陈庄4670局向网间通信全阻,174户通信中断52小时,经鉴定价值2086.50元。 5、2007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孟红旗伙同张新东等人在项城市王明口镇孙庄后面东一里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铜包铝通信电缆90米,造成项城(关口)局至田老家4070局向网间通信全阻,183户通信中断64小时,经鉴定价值2503.80元。 6、2007年5月9日2时许,被告人孟红旗伙同张新东等人在项城市丁集镇田土屯村 东,盗割正在使用中的200对铜包铝通信电缆150米,造成项城(关口)局至张庄4368局向网间通信全阻,166户通信中断48小时,经鉴定价值为417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红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新东、李伟供述;证人孟玉花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网通分公司证明、证明;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红旗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网间通信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红旗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红旗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合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