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保遂诉被告刘扬侵权纠纷一案

2016-07-11 12:14
原告吴保遂诉被告刘扬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25 15:09:55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平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吴保遂,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扬,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芳,女,27岁,汉族。

原告吴保遂诉被告刘扬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保遂、被告刘扬及委托代理人蔡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保遂诉称,2013年5月16日下午,原告拉了一车地板砖及配件往平舆送货。在平舆县新华书店家属院卸货时,被告强行拉走货物。后原告报警,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出警并作了记录。被告非法扣押原告的货物已经构成侵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非法扣押的地板砖KS8368型33包,实木踢脚线33根,地垫一捆。

被告刘扬辩称,被告确实将该批货物扣押,但不应返还。原告实际为承运人,不是所有人,不是适格主体。该批货物是驻马店圣像地板公司卖给付xx的,已经返还给付xx,并且已经安装完毕,不应当返还。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付xx在驻马店高新区圣像地板安装公司预定一批地板,并交定金3200元,约定货送达后付款。2013年5月15日,原告吴保遂拉圣像KS8368型地板砖33包,实木踢脚线33根,地垫一捆送往平舆县新华书店家属院。在刚开始卸货时,被告以串货为由将原告所拉货物扣押。后被告为了要求案外人付xx出庭作证,将该批货物全部交给案外人付xx,并已经负责为付xx安装完毕。

原告系个体运输的,系承运人。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接警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销售订单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单位无合法理由不得占有、使用。原告吴保遂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对该货物拥有合法的占有权,被告刘扬强行将该批货物扣押,其行为构成侵权,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所扣押的货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不是货物所有人,不是适格主体,因原告作为承运人,对货物拥有合法的占有权,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货物的所有权人系案外人付xx,因付xx仅支付定金,且该货物并没有交付给付xx,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货物已经交给案外人付xx且安装完毕,不应返还,因付xx不是货物的所有人,被告将货物交给付xx,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本案中涉及的货物并非特定物,而是可替代物,被告将所扣押的货物交给案外人,但被告可归还原告同类型同款的货物。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扬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保遂圣像KS8368型地板砖33包,实木踢脚线33根,地垫一捆。

案件受理费871元,由被告刘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爱华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庆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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