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30 15:35:06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唐刑初字298号 |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双,男,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5月1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双于2013年5月1日18时40分,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240省道(唐河县上屯街)与镇平县李××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致杨双摩托车损坏并受伤。经检测:杨双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31.66mg/100ml。被告人杨双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双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杨双在唐河县昝岗乡××村其弟杨××家酗酒后,驾驶自己的豫R/GH×××号两轮摩托车沿昝岗乡至上屯街的公路自东向西向唐河返回。约18时40分,当行驶至上屯街向右转至240省道时,与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居民李××驾驶的豫R/×××××(豫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杨双的摩托车损坏并本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即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后在唐河县中医院对杨双的血样进行了提取。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结果为:从送检的杨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66mg/100ml。 2013年5月12日,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即被告人杨双和李××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双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双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新瑞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航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