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述芳盗窃 |
提交日期:2013-07-30 15:34:06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项刑初字第00028号 |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述芳,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项城市东方大道张营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述芳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建伟,被告人张述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述芳伙同他人预谋在公交车上盗窃,后张述芳伙同他人窜至项城市2路公交车上,行驶至市长城医院附近时,张述芳用刀片将被害人种国柱的上衣割破,扒窃现金500元,被当场抓获。从张述芳上身查出用于扒窃的刀片七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述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种国柱陈述;证人种松领、种松峰、种来风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述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述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辉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合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