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领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30 15:33:45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刑事裁判书 |
(2013)尉刑初字第182号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军领,男,41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领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陈军领在尉氏县蔡庄镇隗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3000院的价格购买王XX所有的78棵杨树进行采伐,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2.491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军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一X、陈二X、王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尉氏县农林局证明、尉氏县蔡庄派出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领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军领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军领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玉霞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范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