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玉龙与程元丰为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5:19:22 |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南民二终字第0030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龙,男。 委托代理人巩喜超,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元丰,女。 委托代理人黄飞,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玉龙与被上诉人程元丰为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2)南召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2)南召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王玉龙。
审 判 长 尹庆文 审 判 员 宋池涛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