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峰原犯贪污罪 |
提交日期:2013-07-30 11:36:42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平刑初字第141号 |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峰原,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1月23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27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峰原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王孟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峰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峰原在取得家电下乡代垫商资格后,利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审查、制作、录入农户补贴信息资料的便利条件,采取从未销售的家电中抽取下乡家电标示卡,制作、录入虚假农户补贴信息资料的手段,在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间共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16511.67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中、马X里、李X平、刘X菊、,马X贤、夏X叶、麻X云、李X起、刘X丽、李X云、王X志、冯X英、王X春、王X军、冯X金、张X华等人的证言;书证:平舆县财政局证明、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协议书、平舆县射桥镇财税所证明、射桥镇财政所补贴信息表、罚没票、被告人白峰原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峰原在取得家电下乡代垫商的资格后,利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审查、制作、录入农户补贴信息资料的便利条件,采取从未销售的家电中抽取下乡家电标示卡,制作、录入虚假农户补贴信息资料的手段贪污公款,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峰原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出所得赃款,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峰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代理审判员 刘艾薇 人民陪审员 张晨生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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