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银磊与被上诉人张光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1:10:44 |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161号 |
上诉人(原审原被告)银磊,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永,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单福岺,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银磊因与被上诉人张光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银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荣军 审 判 员 孙莉环 审 判 员 马成林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俊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