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黄小妮诉被告张树民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1:18:50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平民初字第338号 |
原告黄小妮,女,1958年6月6日生,汉族。 被告张树民,男,196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黄小妮诉被告张树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民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小妮诉称,其与被告1981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二子女,均已成年。因被告性格暴躁,并且不顾家庭,不顾子女,经常酗酒,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3月17日(农历2月12)结婚,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张树民经常酗酒,并常常离家出走,夫妻二人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证人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共同构建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原被告之间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树民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黄小妮与被告张树民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小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文靖 审 判 员 张爱华 审 判 员 孟庆功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少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