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学松、肖克廷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刘洋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雷清林、杨源、周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1:39:05 |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南刑二终字第00110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清林,男,1962年6月9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4月16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贾学松(绰号“老八”、“八哥”),男,1980年9月16日生。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0月2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1年9月27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肖克廷(又名肖建),男,1991年4月30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1年9月27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洋(曾用名刘阳),男,1972年10月6日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1年8月3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杨源(又名“杨四”),男,1971年3月4日生。1996年9月10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3年11月14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1月23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加上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8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8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周雨,男,出生于1991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8月3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于2012年1月17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学松、肖克廷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刘洋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雷清林、杨源、周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二年一月六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学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被告人肖克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被告人刘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被告人雷清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杨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2年4月1 日止);被告人周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宣判后,雷清林不服,以“已对被害人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南宛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庆 江 审 判 员 徐 建 淮 审 判 员 赵 晓 剑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