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茹与被告王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30 10:44:10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淮民初字第467号 |
原告王茹,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王伟,男,1987年6月1日出生。 原告王茹与被告王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茹于2013年3月8日来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由审判员许和水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茹、被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茹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1日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常因琐事与原告争执,导致二人感情逐渐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王伟未作文字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他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王茹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提供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没有异议。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诉辩及庭审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与被告2011年10月8日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婚前经人介绍相识,缺乏了解,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不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一定的感情危机,但双方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且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两人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虽然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茹与被告王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和 水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