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李朱明与被上诉人邵洋洋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0:22:30 |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7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朱明,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洋洋,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占山,封丘县司法局赵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朱明因与被上诉人邵洋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李朱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荣军 审 判 员 孙莉环 审 判 员 马成林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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