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军华、李素花、陈俊月、金玉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0:25:43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濮刑初字第315号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军华,女,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7月8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李素花,女,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7月8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陈俊月,女,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7月8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金玉兰,女,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7月8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华、李素花、陈俊月、金玉兰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华、李素花、陈俊月、金玉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张军华、李素花、陈俊月、金玉兰携带编织袋、脸盆等作案工具,窜至本村村北中原油田采油一厂一区20号计量站101—44水井盗放原油,2013年7月8日凌晨3时许,在其一伙将所窃原油存放本村准备卸最后一车时,被寻迹赶来的采油一厂治保大队队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原油经过过磅后净重1200公斤(含水16%),计价值5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军华、李素花、陈俊月、金玉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梅X、王海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采油一厂计划科证明、价格鉴定结论、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华、李素花、陈俊月、金玉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军华、李素花、陈俊月、金玉兰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军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素花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俊月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金玉兰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鲁玉平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董 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