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周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0:17:19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340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涛,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被告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21时30分,周涛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泌阳县大桥路南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公(驻)鉴(毒)字【2013】1223号鉴定:周涛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8.6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道尊证言,查获经过,被告人周涛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公(驻)鉴(毒)字【2013】1223号,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涛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且积极交纳罚金,上述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柯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