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苏锦彬与被上诉人黄志红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0:17:12 |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28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锦彬,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永红,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红,女,汉族。 上诉人苏锦彬因与被上诉人黄志红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中黄志红提起鉴定申请后,法院组织鉴定过程中,因苏锦彬的原因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原审法院应当恢复庭审而未恢复,即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苏锦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何 伟 审 判 员 王大鹏 代审判员 倪文怡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