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玉山侵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0:16:30 |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平民申字第95号 |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玉山,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海玉,男,1962年系申请人之南邻。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妥。申请人申请再审也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张玉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玉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窦 士 报 审 判 员 徐 冠 军 审 判 员 郭 滨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林 |
